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一四號
原告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銘昌 被告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雍浩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捌仟肆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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