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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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全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萬玖仟伍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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