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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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小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8,040,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2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