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253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洪彩堤 (原名:洪紫瑄)、 隋琪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隋琪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並請查明相對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