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89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吳松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LADY.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請提出提示付款事實之證明文件(即應依票據法第106條規定,提出由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之拒絕證書)。。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