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5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55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訴字第555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3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2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世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17號、第2153號、第2354號),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謝枚霏書記官謝雅茹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詹世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七、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詹世均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1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5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第1782號、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2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審訴字第8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已於102年9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悛悔,竟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於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時、地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2支、黑色記帳本1本,均無積極證據證明各該扣案物與本件附表一編號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有關連性,亦均非屬違禁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
書記官謝雅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查獲經過│主文欄││││所施用之毒品│││├──┼────────┼────────┼─────────┼─────────┤│一│103年1月7日下│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於103年1月9日│詹世均施用第一級毒││︵│午7時許,在桃園│基安非他命置入玻│上午8時25分許,為│品,累犯,處有期徒││103│縣楊梅市○○○路│璃球吸食器內燒烤│警採集尿液送驗,結│刑捌月;又施用第二││年│800巷13弄1號3│吸其煙氣之方式,│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級毒品,累犯,處有││度│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期徒刑伍月,如易科││審││基安非他命1次│悉上情。│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訴├────────┼────────┤│元折算壹日。││字│103年1月9日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第│午8時25分許為警│洛因摻入香菸內點││││555│採尿起回溯26小時│燃吸食之方式,施││││號│內之某時,在桃園│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縣楊梅市○○○路│因1次│││││某友人住處內││││├──┼────────┼────────┼─────────┼─────────┤│二│103年4月17日下│以將第一級毒品海│嗣於103年4月17日│詹世均施用第一級毒││︵│午8時許為警採尿│洛因摻入香菸內點│下午5時30分許,在│品,累犯,處有期徒││103│起回溯26小時內之│燃吸食之方式,施│桃園縣楊梅市○○路│刑捌月。││年│某時,在桃園縣楊│用第一級毒品海洛│二段156巷世紀花園│││度│梅市○○路○○號10│因1次│社區B2停車場為警查│││審│3室居所內││獲,經其同意採尿送│││訴│││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字│││反應,始查悉上情。│││第││││││1239││││││號││││││︶│││││├──┼────────┼────────┼─────────┼─────────┤│三│103年5月27日下│以將第一級毒品海│嗣於103年5月29日│詹世均施用第一級毒││︵│午2時許,在桃園│洛因摻入香菸內點│中午12時50分許,在│品,累犯,處有期徒││103│縣楊梅市○○路20│燃吸食之方式,施│左址為警查獲,並扣│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年│號103室居所內│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得如附表二編號一所│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度││因1次│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沒收銷燬之。扣案如││審│││因1包(驗餘淨重0.│附表二編號三至六所││訴│││88公克,含包裝袋1│示之物,均沒收;又││字│││只)、附表二編號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第│││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犯,處有期徒刑伍月││1278│││基安非他命4包(驗│,如易科罰金,以新││號├────────┼────────┤餘淨重合計6.9656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年5月27日下│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克,含包裝袋4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午2時許,在上址│基安非他命置入玻│,如附表二編號三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居所內│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六所示之其所有供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本次第一級毒品│二編號七、八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海洛因所用之電子磅│物,均沒收。││││基安非他命1次│秤1個、小夾鍊袋51││││││個、中型夾鍊袋54個││││││及吸管4支,如附表││││││二編號七、八所示之││││││其所有供其施用本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及││││││與本案無關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65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2支││││││、黑色帳本1本。││└──┴────────┴────────┴─────────┴─────────┘附表二(就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犯罪部分):
┌──┬────────────────┬─────────────────────┐│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鑑定結果:││││一、粉末1包,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88公克,空包裝袋重0.21公克││││)。││││二、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6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3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卷第││││75頁)。│├──┼────────────────┼─────────────────────┤│二│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只)│鑑定結果:││││一、米白色結晶塊3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合計3.5870公克,淨重合計2.92││││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9238公克)。││││二、白色結晶塊1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4.6350公克,淨重4.04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4.0418公克)。││││三、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103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卷第73頁)。│├──┼────────────────┼─────────────────────┤│三│電子磅秤1個││├──┼────────────────┼─────────────────────┤│四│小夾鍊袋51個││├──┼────────────────┼─────────────────────┤│五│中型夾鍊袋54個││├──┼────────────────┼─────────────────────┤│六│吸管4支││├──┼────────────────┼─────────────────────┤│七│吸食器1組││├──┼────────────────┼─────────────────────┤│八│玻璃球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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