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會錫安堂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1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6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647,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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