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91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周約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
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為國道一號
33公里600公尺南向中外車道,屬新北市○○區○○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表(一)附卷足憑(本院卷第39頁);又被告住
所地係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
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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