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小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12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王正漢

被告 徐碇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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