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827、92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呂學維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一)應補充「被告呂學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之罪,就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10月之宣告;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7月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祇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倘5年內已經再犯,經依法再為保安處分或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之保安處分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始符新法修正之本旨(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台非字第540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
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以,被告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之罪,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該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犯行,徵諸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程序已無法收其實效,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被告前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05年6月1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之犯行,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而符合前述得上訴之情形,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謝沛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27號
第921號被告呂學維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新埔鎮新北里8鄰大北坑24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學維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思悔改,為下列犯行:(一)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月15日20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里0鄰○○○00號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於106年1月19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4月19日凌晨3時許,在其上址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4月19日17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道路61.5公里處,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呂學維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之自白。││├──┼────────────┼───────────┤│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明被告於106年1月19日│││106年3月30日出具之濫用藥│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2017/00000000)、採尿室│反應之事實。│││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106毒偵827)││├──┼────────────┼───────────┤│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明被告於106年4月19日│││106年5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2017/00000000)、採尿室│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106毒偵921)││└──┴────────────┴───────────┘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
一、(二)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以一行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再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檢察官邱志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乃瑤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