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孟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