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告 戴月琴 被告 蔡承孝
蔡林月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貳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