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狀內容所載暨請求標的之證明文件皆係以公司為聲請對象,而非個人)。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