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龍園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丙○○住臺北市相對人即債務人丁○○住臺北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捌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柒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玖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