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80號原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 律師被告丁○○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關於貳、原告起訴主張之五、(一)「被告東森電視公司」應連帶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等」應連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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