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㈣第二行關於「足以」之記載,應更正為「不足以」。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前揭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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