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家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家慶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1條第5款並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5年7月26日)前所為,就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14日│105年02月24日│105年0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20、3972、4119、│第2820、3972、4119、│第2820、3972、4119、│││4887號│4887號│4887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60、│105年度簡字第760、│105年度簡字第760、││事實審││922、1012號│922、1012號│922、1012號││├────┼──────────┼──────────┼──────────┤││判決日期│105年06月29日│105年06月29日│105年06月29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60號│105年度簡字第760號│105年度簡字第760號││判決││││││├────┼──────────┼──────────┼──────────┤││判決│105年07月26日│105年07月26日│105年07月26日│││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460號││備註├────────────────────────────────┤││編號1至4已經彰化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60、922、10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2月24日│105年03月24日│105年0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820、3972、4119、│字第3629號│字第3629號│││4887號│││├───┬────┼──────────┼──────────┼──────────┤││法院│彰化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60、│105年度審訴字第1200│105年度審訴字第1200││事實審││922、1012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6月29日│105年08月19日│105年08月19日│├───┼────┼──────────┼──────────┼──────────┤││法院│彰化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6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00│105年度審訴字第1200││判決│││號│號││├────┼──────────┼──────────┼──────────┤││判決│105年07月26日│105年09月20日│105年09月20日│││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551號││備註│第4460號│││├──────────┼─────────────────────┤││編號1至4已經彰化地│編號5、6已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2│││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6│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0、922、1012號判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7│││├────────┼──────────┼──────────┼──────────┤│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95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0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69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05日│││││確定日期││││├───┴────┼──────────┼──────────┼──────────┤││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4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