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葛高富慈 訴訟代理人 葛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原持有人 葛惠珍 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死亡,由聲請人與訴外人 葛寧馨 繼承,其後葛寧馨於100年10月28日死亡,再由聲請人與訴外人 葛家強葛家榮 、葛惠玲共同繼承,全部繼承人已協議由聲請人單獨取得該證券權利,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西武┌───────────────────────────────────────────────────┐│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3-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0003│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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