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美花 代理人 徐晟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仕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1年3月起至113年2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聲請人主張須扶養配偶,並提出配偶之身心障礙證明,然參諸聲請人提出之其配偶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仍有其他所得收入,是請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情形,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應受扶養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說明聲請人名下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該車輛之市值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八、請提出自111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九、請提出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