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號原告 廖霞山 (兼 陳譽綺 之承受訴訟人)
廖雅俊 (即陳譽綺之承受訴訟人)
廖芷琳 (兼陳譽綺之承受訴訟人)
廖曼君 (即陳譽綺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劦譽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桂忠 被告 謝春芬
張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廖霞山、廖雅俊、廖芷琳、廖曼君為原告陳譽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譽綺於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112年9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廖霞山、長子廖雅俊、長女廖芷琳、次女廖曼君,且上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有陳譽綺之除戶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個資卷)。茲因繼承人廖霞山、廖雅俊、廖芷琳、廖曼君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為陳譽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