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17號原告 方嘉俊 被告 黃信逸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
○○)上列被告黃信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秋慧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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