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9號抗告人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111年度交字第5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