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賴忠瑩
俞惟貴 蕭素珍 高金泉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告 王良樹
王良籃 黃 楊繡霞 林長庚 歐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計算式:130,896元/㎡×(15.9+15.9+15.31+15.78+7.61)㎡=9,228,168】,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