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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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顏杏如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 陳億祥 上列被告陳億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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