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6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徐瑞甫 債務人 潘信章 債務人 潘嬴 辰債務人 蔡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信章前就讀東海高中邀同債務人 潘嬴辰 、蔡美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46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潘信章自110年4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46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嬴辰、蔡美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76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信章、潘嬴│自民國110年3│至民國110年8│年息0.9%│││22464元│辰、蔡美惠│月13日起│月15日止│││││├──────┼──────┼──────────┤││││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月1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信章、潘嬴│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22464元│辰、蔡美惠│月14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