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楊寶惠 即 楊勝發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楊寶月 即楊勝發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勝利 即楊勝發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勝雄 即楊勝發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寶秀 即楊勝發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寶蓮 即楊勝發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勝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勝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務人 沈楊菜 、 楊碧玉 之戶籍謄本未有收養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二人為楊勝發繼承人之證明,債權人於同年2月6日收受該補正裁定後迄未補正,是其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