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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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孝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孝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胡孝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其後受刑人於在監執行中,復由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83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8311號函及該公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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