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芃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12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零錢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292號被告蘇芃羚詐欺及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CHANEL」商標零錢包1件,此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292號卷內第37頁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1292號為緩起訴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292號卷【下稱偵卷】第92頁至第93頁,本院卷第7頁)等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CHANEL」商標零錢包1只,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CHANEL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等證據附卷可佐(見偵卷第29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53頁),足認該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柔彤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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