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4(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連續竊盜、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5所列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