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李勝毓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木坤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億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萬4,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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