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㈠曾否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或曾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如有,其法院及案號?㈡於民國97年8月14日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
及債權人之權利?或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如有,其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㈢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時點、
相對人與契約內容?(以上聲請狀並未填載)
二、釋明下列事項:㈠前與金融機構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商,何時
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及無法履行之原因?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協商成立前、後及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已還款明細(實際還款時間及金額)?請併再說明「毀諾時」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與證據。
㈡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暨收入證明。
㈢聲請人自稱其每月收入僅新台幣(下同)1萬元,請詳述為
何會累積債務高達583萬餘元(如借款、會款之金額用途為何等)?㈣聲請人配偶自95年8月14日起迄今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或財
產(含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如有,其每月收入及財產為何?請併提出聲請人配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證據。
㈤依聲請人所述其有積欠會款之證據。
㈥聲請前兩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㈦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三、提出下列書證:㈠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㈡聲請人與其配偶所有之銀行及郵局帳戶存摺及證券存摺等影
本、歷年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具狀表明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