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債務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惟其餘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仍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對其債務不能清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於本院為債務清理程序裁定前,為維持全體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停止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60957號、97年度執全字第677、994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已於97年9月9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南縣│山上鄉│玉二││294│建│76.09│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76│臺南縣山上鄉玉│2層樓│1層:38.16│陽台2.64│全部││││二段294地號│房、國│2層:49.04││││││-------------│民住宅│騎樓:12.0││││││臺南縣山上鄉南│、加強│合計:99.2││││││洲328之1號│磚造│││││├──┼───────┴───┴───────────┴─────┴────┤││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