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3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313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乙○○
、30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計算利息之利率期間及利率(應以本票約定利率為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