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65號原告 黃素玉
林黃素嬌 黃素芳 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焜張書凡曾文良鄒景綺雲吳美燕張蘭玉陸若男江明珠李麗卿游素貞楊士奇黃明珠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陸佰參貳元整(955,632)及自本起訴狀達...等」,則原告請求究竟為新臺幣(下同)956,632元抑或955,632元?原告應具狀更正之,並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之份數。
二、原告應補正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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