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公司?獨資?合夥?)?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