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附民原告甲(AC000-A10306)年籍詳卷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