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1號原告 李秋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郭俐文 律師被告 張秋傳
張秋敏 張秋玉 蔡依純 蔡依樺 李文祥 李文裕李貴美李勝美 李恒芳 林聰明 林晉毅 林超群 陳昭雄 陳昭治 陳政揮
陳明輝
龔陳麗雀 陳麗香 鍾菊英梁唐榮 之共同承受訴訟人
梁晋憲梁唐榮之 共同承受訴訟人
梁瓊文 梁瑋宸 謝貞雄 黃謝翠香
傅汀楣 魏李紅緞 魏春風 魏志成 林魏玉葉 魏春蓮 魏綉梅
魏綉美 魏文理 魏美華 蔡銀財 蔡銀水 蔡嘉壽 蔡仙珠 陳俊仁 陳俊文 陳俊聲 陳俊信 楊陳綉美 林陳綉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梁唐榮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等字之記載(第1頁第28行),應改為「鍾菊英即梁唐榮之共同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梁晋憲即梁唐榮之共同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等字及「附表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欄中關於「梁唐榮252分之1」等字之記載(第5頁第1行),應改為「鍾菊英504分之1、梁晋憲504分之1」等字。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睿亭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