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1號原告 李秋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郭俐文 律師被告 張秋傳
張秋敏 張秋玉 蔡依純 蔡依樺 李文祥 李文裕 蔡 李貴美 黃 李勝美 李恒芳 林聰明 林晉毅 林超群 陳昭雄 陳昭治 陳政揮
陳明輝
龔陳麗雀 陳麗香 鍾菊英 即 梁唐榮 之共同承受訴訟人
梁晋憲 即 梁唐榮之 共同承受訴訟人
梁瓊文 梁瑋宸 謝貞雄 黃謝翠香
傅汀楣 魏李紅緞 魏春風 魏志成 林魏玉葉 魏春蓮 魏綉梅
翁 魏綉美 魏文理 魏美華 蔡銀財 蔡銀水 蔡嘉壽 蔡仙珠 陳俊仁 陳俊文 陳俊聲 陳俊信 楊陳綉美 林陳綉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梁唐榮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等字之記載(第1頁第28行),應改為「鍾菊英即梁唐榮之共同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梁晋憲即梁唐榮之共同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等字及「附表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欄中關於「梁唐榮252分之1」等字之記載(第5頁第1行),應改為「鍾菊英504分之1、梁晋憲504分之1」等字。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