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 黃心允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兼任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十筆土地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十筆土地登記謄本,以系爭十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加計先位聲明第二項、備位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