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私立學校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47號聲請人 周博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私立學校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私立學校法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933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不服,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各裁定分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事由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未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原確定裁定不知所云,等同再違同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屬當然違背法令。又聲請人與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下稱文化大學)有密切法律上利害關係,適格提告,本院無權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再者,文化大學民國105年12月21日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而無效,文化大學之捐助章程第12條、第13條違反或牴觸私立學校法,相對人違法核定,又未盡責監督學校捐助章程,全案屬多重違法,請予以撤銷以保護聲請人之法律權益。另私立學校法他校有類似情況,亦一併撤銷或更動,以示公平合法云云。經核其聲請意旨,其中關於指摘原確定裁定不備理由部分,係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所定上訴審程序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其非屬再審事由,自不得據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餘主張雖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規定,惟所述內容無非係對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於法不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法官侯志融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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