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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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李全教 訴訟代理人 王可富 律師被告 廖筱君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自字第2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廖筱君被訴妨害名譽乙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自字第21號判決被告廖筱君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黎惠萍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