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建榮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然於本件並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偵字││年度案號│第5967號│第58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05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18號│1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1月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05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18號│111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106年度執字第1213號│106年度執字第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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