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9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龍
萼樓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訴訟代理人 陳蓓蓉 兼送達代收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建碁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