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桃園縣八德市○
相 對 人 丁○○原名陳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36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7日上午10時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相對人
同意讓步。
聲請人代理人
同意讓步。
撤回相對人丙○○及戊○○之訴訟。簽名:甲○○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零肆拾貳元。
給付方法:分四期給付,第一期到第三期自民國(下同)96
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各給付壹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第
四期於96年10月15日給付貳萬貳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