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97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上午0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郭德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 伍佰 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依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