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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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90號聲請人 吳許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吳文惠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文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新北市○○區○○○路○○○號4樓)於民國92年3月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吳文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吳文惠之母,相對人於民國85年3月4日離家後即未歸返,音信杳然,至今仍生死不明,為此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聲請宣告吳文惠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
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吳文惠為聲請人之次女,相對人於85年3月4日經申報失蹤,迄今已逾00年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份及本院108年度亡字第90號公示催告裁定可稽。
四、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經聲請人陳述明確,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本院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勞健保資料、就醫紀錄等資料,均查無失蹤人行蹤資料,此有勞動部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健保查詢系統之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再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查詢失蹤人有無尋獲情形,亦無尋獲紀錄,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存卷可佐,而聲請人係失蹤人之母,為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五、失蹤人吳文惠自85年3月4日失蹤,計至92年3月4日屆滿
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宜宣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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