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42號
原 告 上豐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鈞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已歿)
特別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蒼棟律師於原告上豐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達固營造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宜簡字第242號)
,為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僅置董事鄭達三
1人,而鄭達三已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死亡,該公司股東
迄未依法補選董事,致該公司陷於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
理人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鄭達三戶
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稽,並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
堪以認定為真實,足徵本件確有原告對於被告為訴訟行為,
被告並無訴訟能力,目前復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
害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經本院
徵得李蒼棟律師同意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爰選任李蒼棟
律師於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宜簡
字第242號),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