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