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