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土地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八六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九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德昇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即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救字第六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李慧兒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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