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67號聲請人 黃崇祐 相對人 蔡世金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
┌──┬─────┬──────┬─────┬────┐│編號│發票日期│票面金額│到期日期│票號│││(民國)│(新臺幣)│(民國)││├──┼─────┼──────┼─────┼────┤│01│102.03.01│20,000元│102.05.31│193102│├──┼─────┼──────┼─────┼────┤│02│102.03.01│20,000元│102.06.30│193103│├──┼─────┼──────┼─────┼────┤│03│102.03.01│20,000元│102.07.31│193104│├──┼─────┼──────┼─────┼────┤│04│102.03.01│20,000元│102.08.31│193105│├──┼─────┼──────┼─────┼────┤│05│102.03.01│20,000元│102.09.30│139106│├──┼─────┼──────┼─────┼────┤│06│102.03.01│20,000元│102.10.31│193107│├──┼─────┼──────┼─────┼────┤│07│102.03.01│35,000元│102.11.30│193108│├──┼─────┼──────┼─────┼────┤│08│102.03.01│35,000元│102.12.31│19310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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