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二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上訴,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之,合先敍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鄭玉山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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